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庆大霉素滴眼剂等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华东药品价格协调精神,结合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药品定价管理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调整制定庆大霉素滴眼剂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庆大霉素滴眼剂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与附表所列药品规格相同包装不同的,均按照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
附表公布的颗粒剂、散剂、栓剂、合剂(口服液)、丸剂,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浙价费〔2009〕255号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剂1g*2、1g*6和浙价医〔2011〕92号头孢噻肟注射剂2.5g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废止。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及时报告我局。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自2011年 7月27 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表:庆大霉素滴眼剂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