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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其余全品种评审控制价格制定和梳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药采办发 〔2010〕 20 号

 

 

关于下发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

其余全品种评审控制价格制定和

梳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其余全品种评审控制价格制定和梳理工作细则》已于2010年7月1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其余全品种

评审控制价格制定和梳理工作细则

 

    根据《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以及《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评审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除浙江省增补药物目录内150种药品已经网上议价的拟中标产品外的所有拟中标产品(以下简称其余全品种)均纳入评审控制价格的制定和梳理程序。

    一、参考价申诉处理的细则

    (一)审核企业申诉材料,符合参考价修正条件的一律予以修正,所有参考价修正应符合同扣率原则。

    (二)使用天然牛黄、天然麝香、天然熊胆粉等药材作为原料的中成药制剂,且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使用人工替代品不同的,与使用人工替代品的分别设定参考价。

    (三)带有特殊给药装置的和不带给药装置的分别设定参考价。

    (四)2005年以来涉及国家发改委与浙江省物价局零售价上调,且部分地市中标价尚未调整的,统一排查该产品原中标数据(包括不同规格、不同转换比产品的原最高零售价、原临时零售价、原中标价),按不同地市分别调整中标价和临时销售价后重新计算参考价,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医疗机构网上交易实际采购价已高于原中标价的,原则上不予修正。

    2、涉及多次调价的产品,重新调整的中标价应不高于国家发改委与浙江省物价局多次公布零售价中最高值相对应的中标价格。

    (五)参考价计算中取嘉兴地区中标价为最低值的,其嘉兴地区中标价按上述方法调整,重新核查是否为最低值。

    二、评审控制价格的制定

    (一)在参考价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控制价格,原则上评审控制价格等于参考价。

    (二)排查省内历史中标记录中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转换比,由于原转换比产品本次未投标,导致其他转换比的产品无参考价的情况,按其历史中标价的平均单位价格制定评审控制价格。

    (三)政府定价的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扣率(已有评审控制价格产品)差异绝对值不超过10%制定评审控制价格(从低设置,如低扣率产品为20%,其他规格的产品应不高30%)。

    (四)无同厂家可参照的,按同评审单元内产品自身评审控制价格和报价的低值(无评审控制价格的取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作为其评审控制价格,且其评审控制价格应不高上述取值最高值(不含无评审控制价格的报价)的95%。

    (五)无评审控制价格的分别计算省外平均价和最低价的二次平均值与最低价和次低价的平均值,两者取低值确定,优先取江西、江苏、安徽、湖北及广东中标价格;仍无法确定评审控制价格的取卫生部网站其余各省上报数据中的低值确定

    (六)相近评审单元产品无评审控制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法制定评审控制价格:

    1、政府定价产品按同剂型、同层次的平均扣率制定;

    2、市场调节价产品(仅对口服片剂、胶囊及注射剂)按差比价原则制定,优先取其同企业产品差比,无同企业产品按相邻评审单元平均价格差比。

    (七)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评审控制价格的产品统一按其报价的70扣和零售价的60扣(第一层次85扣、第二层次70扣)取高值确定。

    (八)上述计算过程按序一次性完成,不再循环对比。

    三、评审控制价格的梳理

    (一)同评审单元按下列方式梳理评审控制价格。

    1、属于第三层次A、B分组的,A组和B组的评审控制价格应和第三层次(含A和B)平均价格保持基本一致,其评审控制价格按以下方法梳理后重新设定:

    (1)以同规格A、B分组中所有拟中标产品评审控制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取扣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第三层次拟中标产品的平均价格(扣率)。

    (2)不符合的取上述高于平均价格(扣率)部分的50%与平均价格(扣率)的相加之和重新设定该产品的评审控制价格。

    2、同药品分类,下层次产品评审控制价格不得高于上层次产品中最低评审控制价格(可等于),不符合的按最低值重新设定。

    (二)对价格差异较大的区分评审的产品参照上述A、B分组方法重新设定评审控制价格。

    (三)政府定价的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按扣率差异绝对值不超过10%重新设定评审控制价格(从低设置,如低扣率产品为20%,其他规格的产品应不高30%)

    (四)所有评审控制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反算(其购销差率应不低于15%,最高零售价大于等于345元绝对值不小于45元)价格的品种以反算价格重新设定评审控制价格。

    (五)价格异常的产品采集所有卫生部网上各省市中标价格的最低值作为评审控制价格,但不得高于其已有的评审控制价格。

    (六)上述计算过程按序一次性完成,不再循环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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