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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0〕5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增补的非基本

药物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我省贯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予公布我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补充规格零售指导价(详见附表一、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省增补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列入省增补非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仍按现行已公布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本次不再重新公布。

    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补充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

    二、附表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的价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上述药品,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31日起执行。

 

    附表:150种定价表(正式版).xls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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