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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改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含麻黄素类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国药准字B)、原料药、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以及列入廉价药目录的品种,按现行规定执行。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按“零差率”政策执行。

    二、省内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上述范围以外的药品,统一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即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具体购销差率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公式为:

    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购销差率)+调整差额。

    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医疗机构按以上作价公式计算后的销售价格的尾数取舍,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四、本通知规定的购销差率为最高差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差率作价销售。

    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规定的差率调整以后,医疗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规定的差率首先在2009年全省基本药物(基层版)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以后执行。其它药物自全省统一集中采购工作实施以后执行。

    药品购销差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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